省纪委监委出台“鄂纪励十二条” 为干事创业者担当负责
省纪委监委出台“鄂纪励十二条”
为干事创业者担当负责
日前,省纪委监委印发《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鄂纪励十二条”)。
(简称“鄂纪励十二条”)
一、可以免责的,即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1.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2.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5.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二、可以从轻、减轻的,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3.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4.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
1.工作中动机良好,虽出现一定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
2.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
3.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或虽具体但经核查无证据证实的。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相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并向组织部门予以说明。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对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并积极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凡党员干部申辩、申诉有理有据的,都应当予以采纳和纠正,决不冤枉一个好同志好干部。
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回访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并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大胆干事创业。对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反馈。
对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构坚持刀刃向内,主动查处本地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上级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不作减分处理或负面评价,并予以表扬。
1.既坚持原则、严格执纪执法,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2.注意防止以“容错”为名搞纪律“松绑”,防止“破窗效应”而致纪律“宽松软”。
3.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严查处,营造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
为干事创业者担当负责
当前我省部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因害怕出现失误而被问责,变得畏首畏尾、裹足不前。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和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据此,省纪委监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鄂纪励十二条”。
“鄂纪励十二条”回应干部关切,在多方面为干部干事创业松绑减压。它规定,我省干部发生“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等5种情况的工作失误,可直接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等4种情形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慎用留置措施。“鄂纪励十二条”规定,“既严格执纪执法,又注意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对科、教、文、卫等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尽量不用或少用、短用留置措施。”
“鄂纪励十二条”在全国率先提出“严格规范函询,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还从“为受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认真听取干部的申辩申诉”“关心关爱受处理处分干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严管与厚爱结合。“鄂纪励十二条”要求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执纪执法,防止出现偏差”,防止以“容错”为名搞纪律“松绑”,防止“破窗效应”而致纪律“宽松软”。
“鄂纪励十二条”的出台,在全省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
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陶良虎认为,“鄂纪励十二条”是“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的湖北细化版、操作版、落地版,为改革促进派、实干家、创新者鼓了劲、减了压、撑了腰,打通了容错纠错“最后一公里”,有助于激励广大干部放手闯、大胆干,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精准得当的执纪原则。
闻听“鄂纪励十二条”出台,正在精准脱贫一线抓工作的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镇委书记杨战报高兴地说:“当前基层三大攻坚战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干事创业中或多或少会出现工作失误。‘鄂纪励十二条’是接地气、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好政策,我们基层干部从此可以抛开种种顾虑,沉下身、静下心,埋头干、用心干!”